關于批準發布《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新余市地方標準的公告
2019-07-30
農貿市場
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交易為主,為買賣雙方提供經常性的公開的固定的交易場地、配套設施和服務的零售場所。
4 基本原則
4.1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原則
農貿市場建設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商業網點規劃和農貿市場專項布局規劃,綜合考慮人口密度、交通狀況、周邊環境、發展態勢、消費習慣等因素,前瞻性地予以規劃布局。新建農貿市場應充分綜合論證,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手續后方可建投,建成后通過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等方可營業。已建成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使用功能。
4.2 設計科學、設施完備原則
農貿市場新建、改建或擴建應由專業機構進行設計,應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充分進行研究和論證。設計應符合國家各項規范要求,與周邊環境和建筑相匹配,體現地方特色。各項配套設施和經營設施應配置齊全。鼓勵各地根據地域和文化特色,設計統一的農貿市場標識和形象。
4.3 規范管理、專業管理原則
農貿市場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抓好衛生保潔、車輛停放、秩序管理、食品安全、投訴處理、信息公示等工作,提升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管理水平。鼓勵產權單位、管理單位組建專業化管理團隊或聘請專業化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培育農貿市場專業化管理人才,打造和彰顯具有時代和地方特色的農貿市場文化。
5 規劃選址
5.1 農貿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商業網點規劃和農貿市場專項布局規劃的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
5.2 農貿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動物防疫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與居住區保持適當距離。
5.3 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范圍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6 建筑及配套設施
6.1 建筑
6.1.1 新建農貿市場必須是固定建筑的室內經營場所。面積一般不小于2000m2,應獨立設置或與公共服務建筑連體設置。與公共服務建筑連體設置的主體應設置有獨立的出入口。
6.1.2 新建農貿市場應采用符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環保等要求的結構形式、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建筑防火設計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1.3 新建農貿市場建筑層高宜高于5.5m。
6.1.4 農貿市場應根據面積大小和周邊環境設置出入口,5000 m2以上的大型農貿市場首層出入口應不少于4個,5000 m2以下的中小型農貿市場首層出入口應不少于2個,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主要出入口應直接面對通道,且寬度不小于4 m,其它出入口寬度不小于3 m,且應符合消防要求。
6.1.5 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良好。
6.1.6 農貿市場建設應科學設置交通流線,綜合考慮人流、物流、車流的合理布局。
6.2 裝修
6.2.1 農貿市場地面應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鋪設防滑地磚等材料,地面應按規定放坡,坡向排水溝,保證通道無積水。
6.2.2 農貿市場內墻、立柱體四周、攤位臺面以下應鋪貼瓷磚、墻面磚或其它防水易保潔材料。水產區、活禽區、熟食經營專間應瓷磚或墻面磚到頂。
6.2.3 農貿市場吊頂應采用防火、防水、防霉材料。
6.2.4 農貿市場內各種管道、線路、設備設施應盡可能隱蔽設置。
6.3 配套設施
6.3.1 農貿市場應按GB 50763的要求設置殘疾人無障礙設施。
6.3.2 農貿市場應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停車場(庫),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經營者用車與消費者用車分類分區停放,并設置相應的停放標志。
6.3.3 農貿市場應根據需要配置相應的裝卸場所、倉儲設施、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管理用房等。
7 場內公共設施
7.1 供水設施
7.1.1 場內經營用水應保證足夠的水量、水壓,設施配置符合國家節約用水的規定。
7.1.2 應按各行業交易區的用水需求設置供水設備,一戶一表。水產、肉類、禽類經營區供水到攤位,熟食經營區供水到專間。具備條件的供水到每個攤位或經營區域。
7.1.3 場內應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體和設備設施。
7.1.4 用于消防的供水設施應按要求配置到位,并保證足夠的水壓。
7.2 排水設施
7.2.1 場內排水通道應確保暢通,主排水通道應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排水溝深度不少于0.2 m,寬度不少于0.25 m。外露部分設格柵蓋板,格柵間縫隙不超過0.01 m,出口處設防鼠隔離網。
7.2.2 排水通道應設置若干窨井,盡可能位于不同方向的交匯處,便于維修和清污,窨井間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2.3 購物通道的地面設置排水通道的,應位于購物通道的兩側或單側,保持道路平整、安全。
7.2.4 柜臺內地面應設置地漏或排水槽,柜臺外側根據需要可沿柜臺外墻設置排水槽,保持排水暢通,不積污水。
7.2.5 所排廢水應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排入前應按規定進行沉淀、過濾等預處理。
7.3 供電設施
7.3.1 農貿市場應配備滿足用電負荷、符合安全標準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7.3.2 各經營區域應根據需要配置符合安全標準的電源插座,水產區配置防水插座。
7.3.3 主通道、購物通道、攤位柜臺上方應按規范要求配置照明燈具,通道及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具。
7.3.4 實行一戶一表,集中管理。場內不得亂接、亂拉電線。
7.4 通風設施
7.4.1 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盡量采用自然通風。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和經營要求的,應采用機械通風,排風機口的設置應符合環保要求。
7.4.2 市場內活禽交易、宰殺區域應設置排風設施。需要實施溫控的食品專間應配置相應的通風及溫控設施。
7.5 消防設施
7.5.1 農貿市場應按要求設置消防通道,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7.5.2 農貿市場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和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7.6 監控設施
7.6.1 農貿市場應按照治安設施的規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裝數字紅外攝像頭,形成無死角、無盲區的監控系統。
7.6.2 農貿市場應在辦公場所設置集中監控顯示屏,并安排人員值守。有條件的,可進行手機遠程監控或區域市場集中監控。
7.6.3 監控錄像資料應至少保留6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挪作他用。
7.7 信息化設施
7.7.1 農貿市場應建立信息化網絡系統,配置必要的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設備。接入互聯網并將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區域。商戶因從事網絡交易等原因需接入互聯網的,市場應提供支持。場內應提供免費無線網絡服務,支持移動支付功能。
7.7.2 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配置相應的電子顯示屏和觸摸屏,開發必要的應用程序,實現證照信息、檢測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電子化公示和查詢。
7.8 垃圾收集設施
7.8.1 農貿市場應按廢棄物產生量統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應有翻蓋等密閉裝置,防止垃圾暴露。每個攤位應設置垃圾桶,加工間和經營專間應配置廢棄物存放專用密封容器。
7.8.2 實行垃圾分類收集處理,按照有害垃圾(紅色)、可回收物(藍色)、其它垃圾(灰色)三類分別配置分類垃圾桶。實行有機易腐垃圾就地處理的市場,應單獨配置有機易腐垃圾桶,并貼有相應的標志。
7.8.3 在合適位置設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閉管理,及時消殺,有沖洗設施。
7.8.4 農貿市場宜單獨設置有機易腐垃圾處理站,就地處理利用有機易腐垃圾。有機易腐垃圾處理站的建設和設施配置應符合有關規定或標準。
7.9 貨物運輸設施
7.9.1 市場營業時間經營者不得將貨物運輸車輛駛入市場內,應配置專用小型手推車進行貨物運輸,小推車集中定點存放。
7.9.2 樓層式市場應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農貿市場設置電梯的,應按照特種設備管理的要求落實管理制度和措施。
7.10 公共廁所設施
7.10.1 新建農貿市場應在市場內設置附屬式公共廁所,廁所設計應符合CJJ14的要求。
7.10.2 廁所設置應與熟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經營區域保持一定的距離、廁所門不宜面向交易區開設。廁所衛生符合GB/T 17217的要求。
7.11 食品安全檢測設施
7.11.1 農貿市場應建立快速食品安全檢測室,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檢測試劑、冷藏設備、清洗設備、錄像設備和電腦設備等。
7.11.2 檢測室與購物通道之間應盡可能采用透明式隔斷,使消費者能夠觀察到檢測的過程。
7.12 服務設施
7.12.1 農貿市場應設立咨詢服務臺和消費糾紛調解室,公布投訴電話,放置供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
7.12.2 農貿市場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購圖、廣播、商品區域指示牌及攤位編號。
7.12.3 農貿市場應設置消費者休息區域并配備休閑座椅。有條件的市場應設置飲用水免費供應點。
8 場內布局及經營設施
8.1 場內布局
8.1.1 劃行歸市
8.1.1.1 農貿市場應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交易區布局合理,分區標志清晰。
8.1.1.2 區域設置應符合GB 31621的要求,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8.1.1.3 市場內應設置農民自產自銷的交易區,免收市場設施租賃費用。
8.1.2 活禽區“四隔離”
8.1.2.1 開展活禽交易的農貿市場,應有清潔化的活禽交易和宰殺區域。活禽交易和宰殺區域有專用的出入口通道,做到活禽區與其他經營區域相隔離,活禽交易與宰殺區相隔離,水禽與其他活禽相隔離、消費者與活禽相隔離。
8.1.2.2 活禽區的面積應根據交易及宰殺量測算設置?;钋萁灰讌^域建筑面積不小于100 m2,室內凈高度不低于3 m;宰殺區域凈面積不小于20 m2。
8.1.2.3 農貿市場應落實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對廢棄物實施規范處理。
8.1.3 場內通道設置
8.1.3.1 農貿市場內應合理設置購物通道,通道兩側均設攤位的,通道寬度不小于2.5 m;通道只有一側設攤位的,通道寬度不小于2.2 m。
8.1.3.2 場內通道分為主通道和輔助通道,主通道一般與市場主要出入口相接,貫通主要經營區域,輔助通道可供顧客在農貿市場內流動的分支通道,便于到達賣場的所有攤位。
8.1.3.3 消防通道和應急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GB 50016規定。
8.2 場內經營設施
8.2.1 攤位柜臺
8.2.1.1 攤位柜臺應按不同商品的經營需要統一設計制作,采用島狀式或條狀式整齊排列。通用柜臺高度宜0.7 m~0.8 m,寬度宜0.8 m~1.1 m,長度不少于1.5 m。
8.2.1.2 柜臺內外應鋪設瓷磚或墻面磚,柜臺內應鋪設高于地面的地磚,便于存放貨物。柜臺面向通道一側應設置高度不低于0.1 m的擋水凸邊,可采用不銹鋼等材料包邊,并在凸邊內設置排水槽。
8.2.1.3 攤位柜臺應按照行業和順序統一編號并設置號牌。
8.2.2 水產區設施
8.2.2.1 攤位柜臺應在外側設置高于臺面的擋水板,高度不低于0.2 m。柜臺內地面應保持排水暢通。根據需要可在攤位柜臺外側地面設置排水通道,保持道路不積水。
8.2.2.2 設置專門用于宰殺的操作臺,操作臺應設計排污槽并與專用污物桶相連,污物桶置于操作臺下方。
8.2.2.3 供氧設備和管線應隱蔽設置,不得亂拉、亂接,有條件的市場應統一配置、安裝蓄養池和供氧設施。
8.2.3 熟食鹵品區設施
8.2.3.1 熟食鹵品應在獨立專用的店鋪銷售,消費者與熟食鹵品店鋪之間應安裝鋼化玻璃隔斷,并開設收銀和銷售兩個窗口。
8.2.3.2 熟食鹵品店鋪應分為更衣消毒區和加工銷售區,二者之間應物理隔離并分別配置洗手消毒水池。加工銷售區應設置腳踏式供水裝置,配置專用售貨柜、容器和銷售工具,配備空調、冷藏柜、紫外線消毒燈等設備。
8.2.3.3 排水要求暗溝排放,并應符合GB14881要求。
8.2.4 冷藏設施
8.2.4.1 商品保質保鮮有溫度要求的,應采用溫控設備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到貨到即時存入冷藏、冷凍設施,保證商品陳列、銷售與加工、運輸環節形成的冷鏈不中斷。
8.2.4.2 經營冷鮮肉、冷鮮禽應配備冷藏柜,溫度保持在0℃~4℃。經營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臺。經營冷凍冷藏食品應配備冷柜。
8.2.4.3 經營豆制品、半制成品應配備冷藏設施。
8.2.4.4 農貿市場可集中設置冷藏室和冷蔵保鮮設施,提供商戶使用。
8.2.5 防塵、防蠅、防鼠設施
8.2.5.1 豆制品、面包糕點、醬腌菜、熟食鹵品和其它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區域,應設置防塵、防蠅、防鼠等設施。
8.2.5.2 防塵、防蠅設施應根據不同商品的特點分類統一制作,有條件的可通過配置冷藏保鮮設備達到防塵、防蠅效果。
8.2.6 計量器具設施
8.2.6.1 攤位和店面應設置經檢測合格的電子秤,正面朝向購物通道。
8.2.6.2 發現有失準、未檢或超檢定有效期的,應停止使用。
8.2.6.3 有條件的市場應實現電子秤統一配置、統一更換、統一管理、統一檢測,統一維修。
8.2.6.4 鼓勵農貿市場與銀行等機構合作,配置、使用具有數據統計、智慧支付功能的電子秤。
9 食品安全管理
9.1 食品安全檢測
9.1.1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必須每天進行蔬菜農藥殘留等食品安全檢測,檢測批次按規定執行,檢測樣品隨機抽取。
9.1.2 檢測應盡量在市場集中交易時段前完成,一般應在早晨8點前結束。
9.1.3 檢測結果應登記歸檔,按要求上傳至有關管理部門,并在當日及時向消費者公示。有條件的市場可對檢測過程同步錄像,并向消費者循環播放。
9.1.4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對檢測不合格的食品,應根據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對同批次該類所有商品進行下架暫停銷售,處理結果應記錄和公示,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9.1.5 有條件的,可向消費者提供所購食品免費檢測服務。
9.2 溯源管理
9.2.1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督促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明確專人每天向生肉、禽類、豆制品等行業的經營者查驗或收取進貨票據、檢驗檢疫證明等溯源憑證。憑證可集中歸檔保存,有條件的應通過信息化系統向消費者公示。
9.2.2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對其它非強制性查驗或收取溯源憑證的行業,應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時認真查驗食品的安全性,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據和憑證并集中保管2年以上。
9.2.3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督促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認真記錄商品品種、進貨日期、供貨商及聯系方式、規格、數量等信息。
9.2.4 消費者要求提供購貨憑證的,市場經營者應當予以提供。
9.3 準入管理
9.3.1 生肉類、禽類、豆制品、熟食等市場經營者,必須從合法定點屠宰單位、食品生產企業或經登記的小作坊食品經營企業或定點批發市場等進貨。
9.3.2 鼓勵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綠色等食品。
9.3.3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食品:
——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9.3.4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發現禁止銷售的食品,應及時下架封存,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9.4 行為管理
9.4.1 食品經營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9.4.2 熟食等行業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佩戴口罩、帽子,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9.4.3 食品經營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質。
9.4.4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9.4.5 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干凈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包裝材料。提倡使用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
9.4.6 洗滌劑、消毒劑應單獨存放、專人保管;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0 環境衛生管理
10.1 商品陳列擺放管理
10.1.1 市場內商品應使用適當的容器分類陳列、整齊擺放。
10.1.2 攤位柜臺上不得鋪墊與商品經營無關的泡沫、塑料、木板、磚塊等輔助設施。
10.1.3 不得出攤(柜)、出店和占道陳列擺放商品。
10.2 衛生保潔管理
10.2.1 農貿市場應充足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保潔人員并劃定責任區域,負責及時清掃、收取、運輸市場內垃圾及廢棄物,做到見臟就掃,保持無積水、無異味、無暴露性垃圾。
10.2.2 垃圾日產日清,垃圾桶和垃圾收集房應密閉、干凈整潔、無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現象。
10.2.3 公共廁所實行專人管理,保持內外清潔無異味,定期進行消毒,設施使用正常。
10.3 經營者責任制度管理
10.3.1 農貿市場應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要求經營者全面負責本攤位(店面)內的清潔衛生工作,做到攤位(店面)內整潔衛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搭亂建、無私拉亂接、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出攤(店)經營。
10.3.2 市場管理機構應按照長效管理的要求組織巡查,督促經營者做好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的落實。
10.4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10.4.1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管理人員、經營人員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將防鼠、防蠅等病媒生物防制設施配置安裝到位,并確保有效、安全使用。
10.4.2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藥物、器械應符合國家規定。
10.4.3 鼠、蚊、蠅、蟑螂的密度應分別符合GB/T 27770、GB/T 27771、GB/T 27772、GB/T 27773的B級要求。
10.5 車輛管理
10.5.1 農貿市場應配備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實行定人、定點、定時管理車輛通行及停放秩序。
10.5.2 管理人員應及時引導經營者、消費者按指定區域分類停放車輛。
10.5.3 營業時間市場內不得停放車輛,不得有車輛進出(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10.6 市場周邊管理
10.6.1 市場出入口和市場周邊無占道經營、流動商販,無違章搭建、私拉亂掛、亂堆亂放、亂潑亂倒和小廣告亂張貼現象。
10.6.2 禁止場內經營戶在市場外擺攤設點經營。
10.6.3 市場周邊應保持干凈整潔,及時清掃和清運垃圾。
10.6.4 市場周邊通往市場的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
11 經營秩序管理
11.1 證照信息公示
11.1.1 農貿市場經營者持有的各類合法證照須向消費者公示。
11.1.2 可采用在攤位柜臺和店鋪上方合適位置懸掛、建立證照墻集中展示、利用電子液晶屏顯示等方式進行公示。
11.1.3 有條件的市場可通過信息化系統,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證照信息查詢服務。
11.2 違法經營行為查處
11.2.1 市場內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短斤少兩、哄抬物價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11.2.2 市場管理機構應及時清退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者,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和市場監測預警工作。
11.2.3 禁止在禁燃范圍內的農貿市場使用散煤。
11.2.4 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11.3 計量器具管理
11.3.1 農貿市場的計量管理與服務符合GB/T 33659的要求,場內經營者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按照規定按期參加計量器具檢定并標識。
11.3.2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統一配置砝碼,對在用計量器具進行不定期抽查。
11.4 價格管理
11.4.1 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商品價格。
11.4.2 農貿市場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或壟斷市場價格。
11.4.3 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11.4.4 包裝類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5 有條件的市場可以制定和公布市場商品指導價或參考價,或根據與經營者的約定制定市場商品最高限價。
11.5 消費者權益保護
11.5.1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電話,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調解處理機制,及時對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做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處置。
11.5.2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建立登記臺賬,對投訴處理情況進行記錄,保持投訴記錄完整齊備。
12 經營人員管理
12.1 經營資格
12.1.1 所有進入農貿市場的經營者(自產自銷除外)必須依法根據行業要求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健康證等相關證照。
12.1.2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督促和協助經營者辦理相關證照,證照不全或過期失效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12.2 教育培訓
12.2.1 農貿市場應建立相應的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場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分批分類開展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業務技能、遵章守紀、文明經營等方面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市場經營者素質。
12.2.2 從事活禽、生肉等交易和屠宰的人員應通過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衛生等知識培訓,熟悉和掌握個人健康防護、動物防疫、食品安全等基礎知識。
12.2.3 市場管理機構可采取組織經營者參觀學習、開展業務技能競賽等方式,豐富教育培訓的方法和載體。
12.3 文明建設
12.3.1 市場經營者應文明經營,做到熱情待客、服務周到、語言文明、有問必答。
12.3.2 市場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做到誠信為本、信譽至上、遵諾守信、童叟無欺。
12.3.3 市場經營者應守法經營,做到依法經營、按章納稅、遵規守紀、服從管理。
12.3.4 有條件的市場應統一制作、配發從業人員服裝。
12.4 信用檔案
12.4.1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將所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證照、居民身份證、租賃合同等信息收集整理,按戶建立信用檔案。
12.4.2 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遵守市場管理規定情況、失信違規情況、商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投訴情況等應收集、記錄、歸檔,必要時選擇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并作為獎懲和續約的依據。
12.4.3 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應依據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12.5 獎懲機制
12.5.1 農貿市場應加強對經營者的日常檢查考核,并據此獎優罰劣。對檢查考核優秀的經營者,可采取評優評先、授予榮譽稱號、返還一定比例的租金、優先選取攤位等方式予以獎勵;對檢查考核較差的經營者,可采取降低信用等級、取消續簽租賃合同資格等方式予以懲戒。
13 管理機構職責
13.1 配足配齊管理人員
13.1.1 原則上市場經營面積1000 m2以下的,管理人員不得少于6人;1000 m2~3000 m2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2人;3000 m2以上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8人;其中管理人員中包含專職保潔員,每1000 m2經營面積至少配置2名專職保潔員。
13.1.2 對食品安全管理與檢測、特種設備管理、計量器具管理、信息化設備維護等特殊崗位應確定專人負責。
13.1.3 重視對市場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聘用和培訓,培養素質高、能力強、敢負責、善創新的市場管理職業經理人。
13.1.4 市場應加強對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與安全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并按國家規定保障其相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3.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3.2.1 農貿市場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商品檢測、溯源管理、計量管理、價格管理、衛生保潔、安全保衛、消防安全、投訴處理、服務承諾、信用管理、信息公示等方面。
13.2.2 農貿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應采取張貼上墻、錄入信息化系統等方式公示。
13.2.3 市場管理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13.3 實施常態化長效化管理
13.3.1 農貿市場應明確專人每天進行一定頻次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管理問題,糾正經營者的不規范行為,督促崗位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市場管理全天候、常態化保持在較高水平。
13.3.2 對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應組織專項整治并取得實效。
13.3.3 立足標本兼治,對因硬件缺陷造成的管理困難,應進行市場升級改造。
13.4 加強市場安全管理
13.4.1 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市場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13.4.2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完善防火、防盜、防沖撞等安全設施建設。
13.4.3 設置貨運電梯和載人電梯的,應按國家對電梯的管理要求,及時進行特種設備登記、檢驗,并配備具有資質的電梯管理人員。
13.4.4 制定應對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電梯安全、治安事件等突發重大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有條件的市場,應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庫。
13.5 支持配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13.5.1 貫徹執行與農貿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主動配合、支持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發現和指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13.5.2 按要求認真開展文明城市創建、衛生城市創建、集中專項整治等活動。
13.5.3 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項資料、臺賬,妥善保存、歸檔,隨時接受檢查或上報有關管理部門。
13.5.4 按要求做好各項信息采集和上報工作。
13.6 開展農貿市場文化建設
13.6.1 在市場內顯著位置設置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經營”“倡導綠色生活”“講文明樹新風”等為主題的公益廣告,并保持精致美觀,無臟污破損現象,與城市人文、周邊環境相協調。
13.6.2 利用宣傳欄、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形式,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教育。
13.6.3 開展文明市場創建、文明誠信經營戶星級評選等活動,營造文明經營、誠信經營、守法經營的良好氛圍。
13.6.4 有條件的市場可建立黨組織、工會組織和行業自律組織,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作用。